當代設計師協會章程

章程制度

當代設計師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當代設計師協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odern Designers,簡寫為MDA。
第二條 本會性質:
協會是由多國藝術家、教育家、設計師、藝術機構、科研院所聯合發起,正式註冊成立的非贏利性國際性社會經濟團體和自律性行業管理組織,由中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批准成立,業務上受政府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並受政府委託承擔行業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會宗旨:
凝聚廣大藝術家和愛好者,促進世界各國文化藝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提高華人藝術水準與國際地位,促進華人藝術事業持續穩定發展。本會積極參與社會事務,表達藝術界的意見。
第四條 本會任務:
1、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協調處理行業重大問題,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建議;
2、承擔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和頒發證書工作;
3、制定行業標準和行規行約,宣導職業道德、規範行業行為;
4、開展人才培訓,組織學術交流,推介新產品新技術,促進企業素質與行業水準的提高;
5、開展諮詢服務,出版行業刊物,向會員提供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經濟資訊;
6、促進會員合作,組織行業展覽展示,行業比賽,推動技術進步,幫助企業擴展國內外市場;
7、發展與國外同行聯繫,接待國外來訪團組,促進行業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會員條件
第五條
當代設計師協會的發起成員由中國、美國、英國、義大利、法國、日本、韩国、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藝術家、教育家、設計師、藝術機構、科研院構成。
第六條
全世界的藝術組織、機構人數在五人或以上,或企業資金在二十萬或以上,經自願申請,承認本章程的,均可加入當代設計師協會。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正式會員在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學生會員、准會員、名譽會員、觀察機構不享有上述權利);
2.出席理事會,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
3.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4.享有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5.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遵守協會制度的行業規範和自律規章,執行協會決議;
2.完成協會委託的任務,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協會所需資料;
3.積極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要求退會,必須先提出書面申請,說明退會理由,經協會理事會同意方可退出。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協會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協會的日常工作機構是秘書處。
第十一條  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修改《章程》。
2、討論並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3、審查、通過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4、選舉新一屆理事會。
5、討論並決定是否接收新的會員。
6、討論並決定協會的其他重要活動和事項。
第十二條
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協會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協會工作。
第十三條
協會理事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由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理事會的任期為兩年。
第十四條
協會秘書處完成理事會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負責組織每屆年會和處理日常事務等。
第十五條
秘書處設在中國香港,由一位秘書長和若干工作人員組成。秘書處的經費預算在協會年會上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協會綱領的決定、目標的修訂、有關管理方針和其他重要事項決策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投贊成票方可通過。會員可通過其委託方投票,但委託書須在年會召開的10天以前呈交秘書處。
第四章 經 費
第十七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1、各會員單位和各觀察機構上繳的會費。
2、銀行存款利息。
3、社會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的贊助。
4、協會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
5、組織某些活動贏得的利潤。
第十八條
協會的經費,必須專款專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